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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将纳入门诊补助-【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9 10:02:37 阅读: 来源:纸桶厂家

【健康讯 2016年6月23日】健康资讯频道为您提供全面健康资讯,用药知识等健康相关资讯,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最优质最全面的健康资讯,为用户的健康保驾护航!

昨天记者获悉,园区决定调整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筹资标准,调整门诊补助限额,并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2009年度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380元/人,具体如下: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区老居民,其中:中新合作区内老居民,个人200元、区财政180元;各镇老居民,个人200元、镇财政90元、区财政90元;对户籍从外地迁入园区(含苏州市区、吴中、相城、高新区)不足10年且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由其个人全额缴纳。

此外,被征地农民中的被抚养人员、第一年龄段人员、待安置人员、第二年龄段人员、农村劳动者、“农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及其被抚养人员,个人60元、村集体(社区)20元、镇财政150元、区财政150元;被征地农民中的保养人员、第三年龄段人员及第四年龄段人员,个人30元、村集体(社区)20元、镇财政165元、区财政165元;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享受公积金或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园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由其本人全额缴纳;园区医疗救助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负责。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个人(家庭)账户基金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累计超过500元、家庭自负累计超过1000元的,超过自负部分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在2000元以内、家庭在规定限额(按家庭参保人数和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核定,累计限额上限为5000元)以内(均不含上述自负金额),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50%;在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40%。

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补助。经审核符合原门诊特定项目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诊断标准的参保对象,个人当年度入帐基金使用完后,发生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在2000元以内部分,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按80%予以补助。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每次门诊处方补助金额不超过65元,每个月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30元(同时患有两个病种的,不得超过180元)。参保对象的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门诊费用的补助额度纳入个人(家庭)年度门诊补助限额。

调整大病住院结付比例

1、参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调整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付比例。第一级:起付点至20000元部分,结付60%;第二级: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结付70%;第三级: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结付80%;第四级: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部分,结付90%。

2、参保人员在园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分级结付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3、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实习编辑:黄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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