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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桥寻求将盛大私有化回购价4135美元

发布时间:2020-02-11 04:19:10 阅读: 来源:纸桶厂家

10月17日——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Nasdaq:SNDA),或盛大,国内领先的互动娱乐媒体企业,今天宣布其董事会于10月15日收到其董事会主席、CEO和总裁陈天桥先生提交的一份初步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建议函。在该建议函中,陈天桥先生提出以每个美国存托凭证(“ADS”)41.35美元或每股普通股20.675美元的现金价格收购盛大已发行的股票中非由陈天桥先生、Luo Qianqian女士(现为盛大董事会成员)以及Chen Danian先生(现为盛大COO及董事会成员)(合称为“购买方”)持有的所有股份。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购买方持有盛大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大约为68.4%(已发行的期权除外)。

根据2011年10月15日收到的建议函内容指出,购买方将成立一个针对交易的公司主体来完成收购,并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建议函指出,购买方已经同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 (以下简称“摩根大通”) 就收购资金进行初步洽谈,并获得摩根大通的Highly Confident letter(以下简称“高度信心函”)。购买方预期,除非合同条款另行规定,收购资金将于收购的正式合同签署的同时到位。

盛大董事会已经正式成立了由独立董事组成之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黄晶生先生,熊澄宇先生和赵凯先生,特别委员会将考虑该项建议。特别委员会计划聘请顾问(包括独立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来协助相关工作。目前特别委员会尚未就此项建议函做出反馈。盛大提醒投资者购买方不一定会对收购计划提出正式要约,也不能保证收购合同会被最终签订、通过或完成。

建议函全文

2011年10月15日

女士们、先生们:

本人陈天桥提交本函件的目的是希望100%收购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发行的、非由本人以及Luo Qianqian女士或者Chen Danian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函件是初步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

我方提出的建议收购价格为每个美国存托凭证(“ADS”)41.35美元(每个ADS代表了两个普通股股票)、也就是每股普通股20.675美元。我方认为该价格能使公司股东有机会实现良好回报,因而是有吸引力的。虽然本次收购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建议收购价格还是针对2011年10月14日公司的股票收盘价格有23.5%的溢价;如果是针对公司股票过去3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则溢价达到了26.6%;进一步来说,如果针对过去6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则溢价为25.1%。

我方准备实现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会在下文中描述,我方有信心交易能够在本函件描述的基础上得到实现。

1、 关于买方。为了实现本次交易,我方会设立一个针对交易的公司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

2、 购买价格。本次建议采用现金收购的方式,每个公众持有的(本人以及Luo Qianqian女士或者Chen Danian先生将继续持有我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AdS折合41.35美元,也就是说,每普通股价格为20.675美元。

3、 资金来源。我方会通过借款的方式为交易筹集资金。针对资金筹集事宜,我方已经和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以下简称“摩根大通”)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并且从摩根大通获得了一份“Highly Confident letter”(以下简称“高度信心函”),我方预期,除非合同条款另行规定,收购资金将于收购的正式合同签署的同时到位。

4、 尽职查证。在可行性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我方希望尽快完成交易。我方相信,如果在公司的配合下能够尽快得到相关资料和人员支持,我方可在6周内完成尽职查证。为完成尽职查证,在我方及资金来源方与公司按照惯例分别签署保密协议的基础上,我方希望董事会批准提供必要的保密信息。

5、 正式协议。我方随时准备谈判并签署有关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正式协议会包含此类交易通常会涵盖的陈述、保证、约定及条件,它们在此类交易中应当是是典型的、符合惯例并且是合理的。

6、 过程。由于本人参与交易,我们相信从审慎及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成立一个Special Committee(以下简称“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构成,并由该特别委员会考虑本次交易。同时,我方也会期待特别委员会聘用独立的顾问(包括独立的财务顾问)去协助委员会的工作。

在考虑我方提出的建议时,你们应当清楚我方只对收购非由本人、Luo Qianqian女士以及Chen Danian先生持有的已发行股票感兴趣,我方不会将我们自己持有的股票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7、 保密性。在签署正式协议前,除了法律要求以外,从共同的利益考量,我方认为应当以保密的方式进行。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在一份保密协议得到签署前,任何公司和我方发布的新闻都需要经过公司及我方的审阅并批准。

8、 顾问。我方已经聘请摩根大通作为我方的财务顾问,并且聘请Shearman & Sterling LLP(“谢尔曼律师事务所”)作为我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法律顾问。

9、 没有约束力。本建议函不构成接受后即具有效力的要约,也不构成任何对交易的承诺。只有到正式协议签署后,正式协议约定的条款才会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最后,本人承诺会和你们一起努力,让本次交易最终及时、圆满的完成,如果你们对本次建议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摩根大通的Brian Gu先生,他的联系电话是+852 2800 6811,期待您们的答复。

陈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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